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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工业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现就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把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环境等集合优势,着力搭建中小企业发展平台,培育产业群体,壮大工业经济实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
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标准厂房的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二)集约用地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三层。标准厂房区的容积率一般要求在1.6以上,建筑密度35%以上。
(三)产业集聚原则
标准厂房应根据环保、安全等要求,明确产业定位,发挥资源产业优势,着力围绕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制药、食品加工产业和电子信息等新型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
(四)功能配套原则
标准厂房区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区内,可根据需要,规划通用标准厂房区、定向开发区和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建造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设施
三、政策规定
(一)用地保障
新增工业用地应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要集中安排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未达到容积率要求的企业进行厂区改造,建设标准厂房。
(二)建设方式
标准厂房建设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运营模式,由管委会组织规划审批、给予政策扶持,企业承办、经营管理。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流转方式建设。可采用独家开发或多家分块开发建设方式。
(三)建设管理
标准厂房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与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出租转让
标准厂房可以出租、转让,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标准厂房,在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
(五)入驻企业
标准厂房应优先安排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入驻。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与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必须由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办理租用或购买手续。
(六)物业管理
标准厂房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竣工验收后,及时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七)优惠政策
1、提高单独供地项目的门槛,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对省政府规定的十类行业(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对大型产品制造和机械加工项目可定做标准厂房。
2、凡开发标准厂房的企业,其用地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并享受“五优”,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3、按豫政办〔2006〕60号文件精神,凡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缴纳的建设配套费。其中:标准厂房一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额收取,二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返还一半,三层以上部分全部返还。
4、在标准厂房区建设标准厂房的,按其在建设过程中对区财政的贡献全额奖励企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按其在建设过程中对区财政的贡献50%予以奖励;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设施,服务设施在满足标准厂房区内企业需要的前提下,建设者可对外经营。
5、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企业纳税之日起,按入驻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连续五年奖励建设标准厂房企业,奖励标准为:前两年30%,第三年至第五年20%.
6、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自该企业纳税之日起,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连续五年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前两年50%,第三至第五年30%。
7、兜底承租。新建的标准厂房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出租;如建成后两年内仍未租出的,可以由管委会以市场价兜底承租,最高期限三年,期间,有企业入驻的,管委会退出承租。
8、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标准厂房发生产权变更的,买方继续享受卖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9、帮助入驻企业申请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等。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领导,管委会成立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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