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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本地实际,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招商引资机制,以放权重奖、加强监管考评为手段,构建全员参与招商的新格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高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招大商引大资原则。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超亿元大项目上实现新突破;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
  (二)坚持高起点、高档次发展原则。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发展产业链延伸的精深加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限制建设标准低、规模小的作坊式项目,对不利于生态建设与保护,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禁止招商。
  (三)坚持集约发展原则。规划建设工业项目产业园,在拉长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林纸林板、食品加工等现有主导产业链条上实现新突破。
  三、招商体制
  (一)调整加强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担任,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局、土地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园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项目推进中心、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办、安监分局、消防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根据进区项目需要动态设置若干个项目推进组。
  (二)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对外联络局作为招商引资主体部门,增挂招商局牌子。下设两个招商处,抽调专职人员加强招商力量。
  (三)积极推进全员招商。加大奖惩力度,在充分发挥招商一处、招商二处招商引资主体部门作用的基础上,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乡、街道办事处、各局、办、中心、事业单位和各派驻机构,都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努力形成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
  四、责任界定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推进;负责招商引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招商引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拟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及其解释;负责《入区项目转办单》的制定及项目运转的督导;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业务指导、质量评估、目标管理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负责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宣传、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对外联络局责任。承担招商引资主体任务;负责项目投资信息搜集和招商推介项目库建设;负责对外招商联络;负责项目前期谈判、进区协议起草;负责对新入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估等。招商一处主要负责黄河路以南工业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及新入区企业项目的招商工作;招商二处主要负责黄河路以北工业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及新入区企业项目的招商工作。
  (三)土地规划建设局责任。制定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及时协调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为项目进区做好充足的土地储备。
  (四)各项目推进组责任。负责对指定进区项目在立项、工商、税务登记、环评、安评、选址、土地获用和项目建设等环节的手续办理及全程跟踪服务,直到项目建成投产。
  (五)其他部门责任。经济发展、项目推进、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项目进区手续办理过程中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
  (六)乡办责任。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每个乡、街道办事处抽调两名年富力强的后备干部充实到招商引资主体部门,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其招商引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乡办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依据。
  五、运行机制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项目第一联络人为首问责任人,纳入项目推进组,负责项目全程引导服务。
  (二)实行进区项目转办交接制度。项目进区手续办理要确保高效,项目签约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发出《入区项目转办单》交第一承办部门,第一承办部门在办理完毕本部门手续后,呈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转,交下一个手续办理部门,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办结时限。
六、考核奖惩
  (一)招商实绩考核办法
  1、考核原则。内资和外资同等考核,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同一奖励对象适用多项奖励条款的,以最高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2、考核指标。对招商一处、招商二处,考核管委会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实际到位外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
  3、外资的认定。外资是指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个人到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资金或进行其他投资的资金。
  ⑴合同利用外资的认定。合同利用外资的认定,以审批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外资额为准。
  ⑵实际到位外资的认定。实际到位外资的认定,以有权审定单位确认数额为准。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或合资新上项目新增的外资,以有权审定单位确认的数额为准。
  4、区外资金的认定。区外资金指高新区以外的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个人到高新区兴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资金。
  ⑴引进区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计算引资额。
  ⑵引进区外投资者与市内企业、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以该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乘以验资报告中区外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引资额。
  ⑶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股的,按企业固定资产总额乘以验资报告中区外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引资额。
  ⑷市内企业、个人进区兴办企业,税收全部在高新区缴纳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70%计算为区外资金;市与高新区进行税收分成的项目,按税收分成比例计算为区外资金;不计提招商经费。
  ⑸实际到位外资超过考核指标部分可折合成到位区外资金。
  (二)奖惩办法
  1、招商主体(招商一处、招商二处)
  ⑴招商经费。年初,区财政一次性拨付招商引资专项经费20万元,并按当年下达的实际利用内、外资任务数额(外资折合成人民币)的3.5‰,分季度提取招商专项经费。招商经费用于领导小组及具体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招商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宣传费及日常办公费等。
  ⑵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奖。在完成年度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的基础上对招商主体部门按以下比例实施奖励:
  ①引进外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引进区外资金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5‰奖励。以上超出任务部分按3‰奖励。
  ②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内国际知名品牌项目,引进外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 引进区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
  ③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提奖金,区外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5‰计提奖金,具体奖励分配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④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直接协调并参与洽谈的重大项目,其奖励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⑶各招商部门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管委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完成考核指标,给予招商处正副处长特殊贡献奖,并对有功人员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⑷对于第一年未完成任务的招商部门,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未完成的指标,累计计入下一年度的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招商部门,管委会给予黄牌警告,并由负责人做出检查;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的招商部门,正副处长给予解聘,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⑸对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因招商部门主观原因流失的,按入区项目奖励比例相应扣减招商处有关人员奖金。
  2、项目推进组、土地部门
  按内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提奖金,具体奖励分配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3、区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除招商主体部门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提奖励或按组织程序予以提拔重用。区领导班子成员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不予奖励。
  4、管委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
  项目进区涉及的管理服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项目引进和项目建设。因相关部门主观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无法按正常进度进区建设的,予以责任追究。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黄牌警告,第三次责成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派驻机构负责人由管委会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其免职处分)。因主观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流失的,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
由于上述部门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流失的,应视为招商部门已引进项目。
  5、各乡、街道办事处
  (1)各乡办抽调的专职招商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引进的项目,同时计入该乡办引进项目。项目所交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划归该乡办,项目投资、产值由乡办统计。
  (2)年终对乡办招商引资绩效进行考评,并对招商引资先进乡办进行表彰。对当年处于后两名的乡办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处于后两名的乡办党委书记在全区三级干部会上做检查,连续三年处于后两名的乡办党委书记、乡长(主任)引咎辞职。
  七、扶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租、售形式均可。
  2、工业项目用地以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
  3、提供“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供热、路通、场地平整)的项目建设条件。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对新进区的单独供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连续五年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奖励比例为:前两年为60%,第三年到第五年为40%。每年企业应得奖励资金列入下年财政预算。
  区内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其对区财政新增贡献,参照本条奖励。
  2、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按照《濮阳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非工业项目(商住房开发及公益性项目除外),按其建设过程中对区财政贡献的50%一次性奖励投资企业。